-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1.09.01 修正)》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原名稱為「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係內 政部於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依職權訂定,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授權規定,修正為本辦法現行名稱並修正全文,作為辦理市地重劃 之依據,歷經十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施行為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因應重劃後 取得抵費地種類多元,為利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抵費地條件及重劃區情形,靈活運用抵 費地,爰修正本辦法第五十四條,放寬抵費地處分限制,除公開標售外,得逕採標租 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以多元化開發利用,擴大重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