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1.13 修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原為行政院地政署於三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名稱為地籍測 量規則,後經內政部於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 稱本規則),共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為 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檢討辦理地籍調查相關規定 與配合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檢討修正,並使地籍測量相關規定與 時俱進,符合實務執行需求,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圖根點配布原則。(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二、修正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成果錯誤及更正通知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 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二百零一條之三) 三、新增位置勘查之土地複丈申請項目及其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四條及第 二百二十一條之一) 四、檢討土地複丈與建築改良物測量申請規定及應檢附文件,並新增利用網路以電子 簽章方式申請案件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 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至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九條 ) 五、配合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檢討,刪除現行條文第二百十七條 及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 六、修正申請土地複丈案件應指定鑑界界址、再鑑界後仍有異議之處理機制,及登記 機關辦理案件處理期限、通知補正、受囑託案件成果、更正及地建號分號管理等 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 至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及 第二百八十九條) 七、修正退還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請求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 十四條及第二百六十六條) 八、明確界定陽臺項目以避免認定疑義,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相關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百七十三條) 九、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關於建物位置圖轉繪應依據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 註明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辦理;又為推動三維地籍建物,轉繪作業除以電腦繪圖 外,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至第 二百八十二條之三) 十、檢討建物複丈相關作業規定,並定明應以電腦繪圖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二百 九十二條至第二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 十一、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百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79、83、169、196、199、204、205、207、209~211、212~216、220、221、222、225、229、231、232~234、259~261、266、268、273、279、282-1~282-3、289、292~294、296、300條條文;增訂第201-3、221-1、237-1、261-1條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並自112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