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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50755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修正條文總說明(98.10.23 修正)》 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 七日發布施行,以作為土地徵收之依據,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第五十二 條條文。 鑑於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於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後續公共設施迭因無 法配合編列管理維護費用,或因接管機關為鄉鎮(市)公所,財源較為窘困無力接管 ,致常發生公共設施無法順利移交接管,衍生公共設施養護出現空窗期,及產生公共 安全等問題。為解決此一問題,爰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區 段徵收開發總費用中增列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乙項,除可有效解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 費用不足之問題,並可透過區段徵收自償性質,減輕各級政府財政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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