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自治條例修正總說明(106.07.21 修正) 》 一、本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五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府秘法字第四三五○七號令制定公布 ,七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府法三字第一五五二一八號令修正公布,九十年六月二 十八日府法三字第九○○六九○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十四條(原名 稱: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辦法),嗣以一○二年 一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二三○一八○八○○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及第十三 條,前後歷經三次修正在案。本次係因內政部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 一○五○四三六九五二號函自一○六年一月一日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爰配合 前開政策並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本自治條例。 二、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名稱: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本自治條例名稱為「臺北市減免耕地地租自治 條例」。 (二)修正條文第一條:依現行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修正條文第二條:增訂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之條文。 (四)修正條文第五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移列,配合增訂第二條主管機關之條文, 且因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之性質應為合議制之局層級任務編組,非屬行 政機關,無法受理申請或對外行文,爰修正之。 (五)修正條文第十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移列,配合內政部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政 策,刪除「地目等則」之文字;另考量實務上係以「臺北市私有耕地正產物收 穫總量標準表」作為衡量正產物收穫總量依據,並參考「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參考範例」第 十二點之規定,增訂以耕地之通常生產情形為勘定災歉成數之基準,通常生產 情形則係以本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每年公布之統計年報之作物收穫產量衡 量,據以作為比較估定之客觀基準,以資周延,爰修正本條文。 (六)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移列第五條第四款合併規範。 (七)其餘條文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二條,條次予以遞改。 三、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二屆第十三次臨時大會第四次會議(一○六年七月五日 )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府法綜字第一○六三二五九七 二○○號令公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5-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5972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減免耕地地租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