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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2985號令修正公布第2、4條條文
  •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107.07.06 修正)》 一、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本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並於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制定 公布「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嗣配合實際業務執行需求,分 別於七十四年七月九日、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修正部分條文及修正名稱為「臺北 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及收支保管辦法」。為使法制體例更臻完善,再於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該辦法名稱為「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並調整部分條文內容。本次為使本 基金合理靈活運用,提升運作效能並達成整體開發區永續發展目的,經考量現行 實際業務需要及其他五直轄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自治條 例第二條及第四條。 二、本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配合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管理機關名稱,並增訂管 理機關為審議、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規 定。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為精進平均地權業務,提升運作效能並達成整體開發區永續 發展目的,增列本基金資金用途,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支 出限制」之規定。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九三八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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