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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0-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113)府都建字第113608779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3年3月25日起生效
  • 《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修正總說明(113.03.19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為執行「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關畸零地其相 鄰土地為公有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都發局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 書,定有「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申請須知 ),陸續因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執行辦理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法為一○八 年七月二十四日府都建字第一○八三二一五八九四一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修正案係就現行法規審酌實務運作情形及業務需要,爰修正本須知,其修正重 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一點:刪除臺北市政府簡稱用語。 (二)修正第二點: 1.統一用語,修正「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及「擬合併之公有土地」之文字。 2.增加應備圖件項目並落實建築師簽證。 3.其餘文字酌作修正。 (三)修正第三點:修正相關書表下載的網站。 (四)修正第四點: 1.刪除與條文內容重複之文字。 2.刪除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審決事項。 3.其餘文字酌作修正。 (五)修正第五點: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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