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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管字第10230751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二點修正總說明(102.07.08 修正)》 為配合臺北市議會審議 102 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之審議意見,請本府針對「臺北 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之租金計收標準與折扣條件等規定通盤檢討,及本市 議員建議修訂上開基準第 2 點第 1 款規定,經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召開會議,決議 修訂上開基準第 2 點規定,除承租人為政府機關,其租金收入費用均屬公庫收支外 ,上開優惠對象應一體檢視承租市有土地是否供營業使用。另因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 使用情形及面積適用不同稅率,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登記更能反映該出 租基地實際用途,改以地上建物是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之。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 2 點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政府機關使用者」另立為 1 款。(修正規定第 2 點第 1 款) 二、「慈善機關」名詞修正為「慈善機構」。(修正規定第 2 點第 2 款) 三、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承租市有土地,地上建物按營業用稅率 課徵房屋稅使用市有土地部分,不得適用租金折扣。(修正規定第 2 點第 2 款) 四、修正規定第 2 點第 3 款以下配合修正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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