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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管字第10530797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修正總說明(105.07.01 修正)》 臺北市議會第 12 屆第 2 次定期大會財政建設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15 日審查本 府提案意見,要求本府檢討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會上並要求財政局就 承租市有土地為營業用者訂定較高租金。基於承租市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並作營業使用 之土地,承租人使用市地所得利益有別於非營業使用,其土地租金與一般使用應有所 差別,爰增訂營業使用租金加成條文,以符社會期待。另因 105 年土地公告地價調 整(102 年至 105 年本市平均漲幅約 30.38%),租金亦自 105 年 1 月起隨同 調整,部分承租人陳情調幅過鉅,衝擊過大,爰增修採分三年漲足之緩漲機制,另針 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新增租金優惠。修正重點如下: 一、土地租金依土地最近一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但前開申報地價較前 一期調漲時,以前一期申報地價為基期,分三年平均調漲之方式計算每年租金。 (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承租市有土地地上建物單層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且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者租金加計百分之六十,部分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依營業用面積 與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加成計收面積。(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承租人本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且設有戶籍並自住者,其承租面積 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四十計收租金。( 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正規定第三點以下配合修正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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