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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管字第10730164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修正總說明(107.03.28 修正)》 按 107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審議意見書乙、歲入部分第 6 款第 38 項之附帶 決議:「依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規定,對於營業使用之土地租金係以公 告地價 8% 計算,與市價仍有過大差距,請市府將其計收基準調高至公告地價 10 %,並以租用之營業使用面積超過 30 平方公尺者為適用對象。」;另本基準於實務 執行上,主要適用於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案件,且公用土地與非公用土地之性質不同 ,公用土地應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或由各管理機關依各目的事業主管 法令自行訂定適宜規定。為配合上開審議意見及實務執行,爰辦理本基準之修正,除 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外,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基準係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爰新增明定法源 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適用營業加成規定之要件,由出租土地之地上建物單層面積超過六○平方公尺調 降至超過三○平方公尺,並將加成比率由百分之六十調升為加一倍(修正規定第 三點)。 三、因本基準已修正為適用本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而汽車客運業調度站用地為公用土 地,爰刪除之(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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