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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財管字第1076004477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三點修正總說明(107.12.11 修正)》 本府前為因應臺北市議會審議一○七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之附帶決議,以一○七年三 月二十八日府財管字第 1073016420 號令修正本基準,其中修正後第三點規定,將適 用營業加成規定之要件,由出租市有非公用土地之地上建物單層面積超過六○平方公 尺調降至超過三○平方公尺,並將加成比率由百分之六十調升為一倍,並於一○七年 四月一日生效。 惟上開規定實施後,諸多承租人陳情本市土地地價高,租金額加收一倍調幅過鉅,衝 擊過大,爰臺北市議會審議一○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時,其審議意見書乙、歲 入部分第四款第三十九項之附帶決議:「依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規定,對於營業使用之土地租金,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十計算並以市地上之建物單層 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為適用對象,請市府將其計收基準調降至公告地價百分之六 ,並以市地上之建物單層面積超過六○平方公尺者為適用對象,且建請市府應循序漸 進逐年檢討調整。」,本府為配合上開審議意見,爰辦理本基準第三點之修正,其修 正重點如下: 適用營業加成規定之要件,由出租市有非公用土地之地上建物單層面積超過三○平方 公尺修正為超過六○平方公尺,並將加成比率由一倍調降為百分之二十計收(算)市 有非公用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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