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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地四字第0953313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興辦公共工程價購私有土地作業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95.12.18 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94 年 9 月 6 日正式成立,爰修正之。 (二)第三點:現行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 覽費收費標準表之用語為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可將之區分為登記謄 本及登記簿謄本,基於法律用語之統整性,故將土地登記簿謄本修正為登記謄 本。另因公文處理自 94 年 1 月 1 日改為橫式書寫,故更正用語為「下」 列。 (三)第六、八點:現行實務程序於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契約時,用地單位備妥買 賣契約書一式二份,爰修正之。 (四)第七點:依本市稅捐稽徵處 91 年 1 月 18 日北市稽財乙字第 09160101900 號函略以:「…以『價購補償地價清冊』代替現值申報書申報者,如經審核符 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本處比照土地徵收方式, 於『價購補償地價清冊』加蓋『免徵土地增值稅』及有無欠稅費戳記後,不另 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繳款書。」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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