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06.04.24 修正)》 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69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畸零地得讓售與市 政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為規範其作業細節,本府業訂有「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該要點最近一次修 正時間為 91 年 6 月 24 日。考量本要點 91 年修正迄今已將 15 年,部分規範已 不合時宜,確有檢討必要。爰擬具「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修正 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界定本要點適用範圍,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點)。 二、增訂申購市有畸零土地應檢附之文件並規範文件書表格式(修正條文第二點、第 七點)。 三、原條文規範以同一街廓內公有土地檢討可合併建築土地,不論面積大小;惟本要 點係規範市有畸零地之處理方式,爰修正為僅就市有土地檢討。(修正條文第三 點)。 四、修訂同一街廓內可合併建築之市有土地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時之處理 方式(修正條文第四點)。 五、增訂同一街廓內可合併建築之市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 500 平方公尺時之處理方 式(修正條文第五點)。 六、增訂同一街廓內可合併建築之市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 150 平方公尺應提報本府 審議(修正條文第六點)。 七、因行政院 75 年 7 月 10 日台 75 財字第 14549 號函釋有關合建之作法,實 務上尚無執行案件,且協議調整地形已於本要點修正條文第四、五點中予以規範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點。 八、有關申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業於本要點修正條文第二點申請人須檢附相關文 件予以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點。 九、有關畸零地情形特殊,應提送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辦理規定,因該委員會之 職掌業於該委員會設置要點明文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9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管字第10630253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