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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財管字第108303502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8年12月10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08.12.10 修正)》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畸零地得讓售與市 政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為規範其作業細節,本府訂有「臺 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因實務上遇有其他政府機關申購,或市有畸零地位於都市計畫訂有開發規模限制之區 段等情形,爰檢討修正本要點之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申請人為其他政府機關時,有無合併使用必要之認定,由管理機關函請市有 畸零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增訂市有畸零地得讓售予其他政府機關之情形。(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有關同一街廓內可合併建築之市有土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辦理出售之規定 ,為促進市有土地合理利用,參照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 及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增訂得辦理出售之情形。並酌 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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