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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2-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地測字第10760079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 《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修正 總說明(107.07.11 修正)》 臺北市政府為簡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勘測平面圖作業方式,前於七十三年一月二 十七日訂頒「臺北市全面實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 建物平面圖作業方案」,因應時代演進及法令變更,曾分別於七十九年、八十七年、 九十五年、九十七年及一○一年辦理條文修正,並於九十五年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 府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 現要點前於一○一年因本局組織規程修正時一併檢討修正條文內容,迄今已屆六年餘 ,期間相關法規迭次修正,爰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彙整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各地政事 務所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要點訂定目的及依據文字,以資明確。(修正第一點) 二、明確規定適用建物類別,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第 九十九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九點等規定,增 列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建物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修正第二點) 三、增列建物位置圖轉繪相關規定,並配合修正建物平面圖轉繪與不得轉繪相關規定 。(修正第三點及第四點) 四、增列地政事務所受理專技人員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及第二百 八十二條之三規定轉繪或簽證時之審核方式,並配合推動向量化製圖等規定。( 修正第五點) 五、配合內政部「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並增列無法 辦理位置圖及平面圖轉繪時計收測量費用方式之規定。(修正第六點) 六、刪除原條文第六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應配合辦理事項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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