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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都市發展類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02920號令修正發布第5-1、15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99.05.03 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七年一月三月 及九月十二日二次修正施行。為落實愛臺十二建設,加速推動公有土地實施都市更新 ,增加各級主管機關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彈性,並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及各級主管機 關實際審查需要,爰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十五條文,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構),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 業機構為實施者之委託作業範疇。(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得以電子謄本提出;並修正地籍圖謄本 、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電子謄本,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另增訂因災害受損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或已劃設 之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先行拆除者,得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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