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總說明(108.05.16 修正)》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布 施行後,曾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及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二次修正施行。為加速都市 更新之推動及因應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釋字第七百零九號解釋宣告都市更 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本條例進行全面檢討修正,並於一百零八 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為與本條例銜接並利實務執行,完備都市更新會之會務運作 ,爰修正本辦法並修正名稱為「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會員資格及其認定時點。(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都市更新會理事長未依職權召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 第七條、第二十二條) 三、修正會員大會議決實施都市更新重要議題之同意比率,以利實務執行。(修正條 文第十條) 四、參照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修正理事及候補理事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十四 條) 五、配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實務執行情形,修正都市更新會執行情形之申報 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六、配合本條例第七十四條修正都市更新會之解散原因。(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77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新名稱: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