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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025517260號令修正發布第2~4、11、13~15、17、18、24條條文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7.23 修 正)》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 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為使甄審程序及工作小組 職能更為明確並提高評審作業效率,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審核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甄審委員會任務包含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甄審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遴選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甄審委員會委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修正工作小組成員資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修正工作小組所提初審意見應予具名及其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修正應保密對象包含工作小組,且其所提初審意見為保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 五條) 八、修正資格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期限及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九、增訂綜合評審應請合格申請人向甄審委員會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修正條文第 十八條) 十、修正工作小組應向甄審委員會說明評審結果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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