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修正總說明(94.12.23 修正)》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並 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第四條有關外聘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委員之 遴選規定。鑒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逐年增加,案件性質繁簡及規模大小各異,爰 參酌主辦機關實務執行經驗及建議,檢討甄審會之任務、甄審會委員出席人數、工作 小組職能、資格審查作業等規定,修訂本辦法,以期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甄審程 序更為明確、強化工作小組職能及提高評審作業效率。本辦法修正案,共計修正條文 十三條,增訂條文一條,刪除條文一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第一條已明定法源依據,其規範內容及目的甚為明確,現行條文第二條乃 屬重覆性之規定,爰刪除之。(現行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甄審會之任務、甄審會之成立及解散。(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對於有前例或性質單純之案件,甄審會訂定甄審項目、標準等事項,得免召 開甄審會為之。(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甄審會委員出席人數、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比例及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委員總 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甄審會委員應遵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明定工作小組應擬具審查意見送甄審會參考及明定審查意見應載明事項,並刪除 案件性質單純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七、明定資格審查由主辦機關辦理及增訂資格審查結果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八、明定甄審會應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進行綜合評審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明定工作小組協商結果應提報甄審會。(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4004722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