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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5005120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修正總說明(96.01.03 修正)》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並於九 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第四條有關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外聘委員之遴選規定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甄審會委員出席人數、工作小組職能、資格審查作業 等規定。為期甄審作業更為公平、公正及透明,爰參酌主辦機關及各界之執行經驗及 建言,檢討修正甄審會之組成、委員之資格、綜合評審階段之程序,並增訂倫理規範 。 本辦法修正案,共計修正條文十八條,增訂條文十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甄審會解散時機。(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甄審會外聘委員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甄審會委員名單公開與解密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甄審會委員最低出席人數、甄審委員不應有之行為規範。(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 十條) 五、甄審會委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甄審會工作小組成員最低出席人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資格文件缺漏得以補件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八、綜合評審應將財務計畫列為必要甄審項目或得採分段或分組方式辦理(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九、協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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