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99.06.17 修正 )》 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六條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發布施行,嗣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茲為降低 民間申請人備標成本並提升行政效率,依地方政府推動民間參與停車場建設之實務經 驗,修正交通建設中平面及立體停車場之適用門檻;另考量離島地區商業條件與本島 不同,為增加投資誘因,帶動地方繁榮並增加就業機會,將離島地區大型購物中心列 為重大商業設施,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十七條修 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平面及立體停車場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離島地區大型購物中心為本法之重大商業設施。(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