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4.10.07 修正)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訂定 發布,嗣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施行。 茲為利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之保存工作,以減輕眷改基金財政負擔,併同檢討 擴大文教設施適用範圍;另經內政部檢討國內殯葬設施供需情形,其中公墓及骨灰( 骸)存放設施目前市場呈現供過於求現象,政策面已無需鼓勵民間興建,爰修正本細 則第八條、第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殯葬設施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配合社會教育法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廢止,修正社會教育機構名稱,並增列聚 落、文化景觀、國軍老舊眷村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文化、教育功能 之相關設施為本法之文教設施。(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