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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7006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2、5、8、9、11、13、14、18條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6.08 修正)》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次修正。為落實 行政院加速投資臺灣政策,活絡經濟發展,提升民間投資動能,本次修正本細則規定 之公共建設類別範圍或定義,修正條文共八條,重點如下: 一、考量再生水處理過程具污水處理功能,修正污水下水道設施定義。(修正條文第 五條) 二、為利引進民間藥物製造專業技術、經營資源與經驗,修正衛生醫療設施適用範圍 。(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長期照顧為國家重要政策,須積極結合民間布建相關服務資源,增列「依法核准 籌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其設施」為社會福利設施。(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三條文化資產項目名稱 ,修正文教設施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配合電業法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第五條明定輸配電應為國營,修正 電業設施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配合天然氣事業法一百年二月一日公布,修正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定義。(修正條 文第十四條) 七、為促進經濟發展,修正大型購物中心設置範圍不限離島地區。(修正條文第十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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