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 正總說明(109.05.07 修正)》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會同財政部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 促參案如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致影響興建、營運,均非原計畫評估階 段或簽訂投資契約當時所能預見,基於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為夥伴關係,且維持公共 服務不中斷,及維護公共利益與公平正義,參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減免逕予出租不動產租金,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暫時發 還原繳保證金規定,本辦法第四條增列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租金之事 由。又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施行期間,第五條增列第 二項規定。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1391號令、財政部台財產公字第109350030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並自109年1月15日施行(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第15條第2項,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改由財政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