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 (108.12.02 修正)》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會同財政部發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公有土地之租 金,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營運期間按國有出 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茲有主辦機關反映民間業者希望不以申報地價為計算基礎,或採定額計算方式辦理 ,以減輕租金不確定風險。 為利主辦機關實務執行,並確保土地年租金計收足以支應當期地價稅稅額,爰修正本 辦法第二條,於第一項興建期間租金,修正為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 積計收,營運期間租金修正為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 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第二項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訂第 三項,規定租金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639號令、財政部台財產公字第108350115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