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8.06.26 修正)》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係於七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發布施行 ,原名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嗣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更名為本自治條例,其後迄 今歷經九次修正。 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關乎市民都市更新後居住水準,及維持住宅使用基礎之室內 空間。現行條文除整宅外,全市都市更新案一體適用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之規定 ,經檢討確實遇部分特殊情況時,有缺乏規劃設計彈性之情形,為擴大原持有小面積 房地之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機會,另賦予設計彈性,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之 建築物登記總面積規範最小限度,由臺北市議會洪議員健益等議員提案修正本自治條 例第十一條規定,彈性放寬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 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之例外情形。又其中就原持有小面 積房地所定檢核方式,為以建築物建號登記總面積為準,不因該建號所有權人多寡而 異,此係避免居住空間細分;又檢核標的為建築物建號總面積,不因更新期間所有權 或他項權利異動而失其適用但書之權利。 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一次臨時大會第二次會議(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三 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府法綜字第一○八六○二三三二七號令 公布在案。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4-1001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23327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