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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利字第1103016738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0年9月17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110.09.14 發布)》 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之償金或補償,其 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本府針對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 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應訂定相關補償標準,查該現行法規「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 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於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七六) 府工三字第二00二七二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四點,後於一0四年七月七日臺北市政府 (一0四)府工利字第一0四三0二四九二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一0四年 七月二十四日實施迄今。 「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 五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行政規則,與上開規定法律位階並不相符,為免衍生後續 執行問題,故本局重新訂定「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 標準」並廢止「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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