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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衛字第111301874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要點;新名稱:臺北市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設置污水管渠補償要點)
  • 《臺北市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設置污水管渠補償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5.18 修正) 》 為加速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就提供建築物室內空間設置污水管 渠,供該建築物直上方各住戶及其他建築物使用者,給與適當之補償,於民國八十六 年七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八六)府工衛字第八六○五一一六八○○號函訂定發布,本 要點共六點,並於民國一○○年三月十日臺北市政府(一○○)府工衛字第一○○三 一○○六六○一號令修正第五點,實施迄今。 本市污水下水道家戶接管普及率已逾八○%,仍有部分家戶施工路徑遭遇障礙難以完 成接管,為鼓勵家戶配合,提高污水接管家戶普及率,改善生活環境衛生,針對建築 物無其他連外通路,須協調家戶提供建築物室內空間供其他家戶共用之污水管渠埋設 及穿越,方可克服施工障礙,而建築物污水納管型態及條件各有不同,污水下水道工 法也與時俱進,本要點規定施工方式已窒礙難行,同時自民國九十七年迄今補償費未 曾調整,為符實需,爰擬具「臺北市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 補償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名稱:本要點係針對下水道用戶為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管渠而使用建 築物室內空間之補償規定,是刪除「公私有」文字,並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標準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將現行「污水下水道管線」修正為「污水管渠」;另建 築物污水納管型態及條件呈現多元型態,污水下水道工法也與時俱進,現行要點 施工方式為「埋設」在執行上已窒礙難行,爰將「埋設」修正為「設置」,以符 實需。 二、修正規定第一點:本要點修正後各點次已無規定「本府」及「本市」,爰刪除文 字,其餘修正理由同名稱。 三、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點:依行政規則現行法制體例刪除之。 四、修正規定第二點:點次變更,配合「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民 國一○六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修正文字。 五、修正規定第三點:配合現行規定第二點刪除修正點次及機關全稱;另本要點自民 國九十七年迄今補償費未曾調整,且獎勵金已明定金額無須於要點敘明訂定比例 ,爰修正金額及刪除文字,以符實需;其餘修正理由同名稱。 六、修正規定第四點:點次變更,依實務執行並就委託代理人申辦及按第三點第二項 規定增修申請文件,以玆完整,同時現行規定第二項並非意指僅於領取補償費時 始有代理制度之適用故刪除,現行規定項款亦配合遞移。 七、修正規定第五點:點次變更,為確定施工前建築物所有權人及承租人同意本要點 相關規定並出具完整申請文件,無疑義及糾紛本局衛工處始進場施工,避免衍生 爭議,爰修正償金支付規定及天數,並明定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作法,以符實需。 八、修正規定第六點:本點新增,明確規定申請書表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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