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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3-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3185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7.11.16 修 正)》 一、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實施, 後於九十八年十月二日修正全文暨名稱修正為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 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期間歷經三次修正,前一次修正為一○ 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施行至今。 二、本次修正係依臺北市議會陳議員建銘等議員提案辦理,為解決實務上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未依規定停止使用之情況,及提供重建建築物建築設計之誘因,以鼓 勵所有權人加速拆除重建之時程,以維護公共安全,乃提出此次修正案。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七條第一項,為解決經鑑定為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之管理措施係依建築 物危險程度分類管理,並就逾期未停止使用者,重申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 怠金及停止供水供電,以督促義務人停止使用。 (二)修正第七條第三項,新增第三種住宅區放寬高度比、後院深度比等限制,增加 重建誘因,以利加速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處理,並維護公共安全。 (三)新增第七條第四項,明定重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含裝卸位)留設規定之放寬 ,增加重建誘因。 四、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二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第十次會議(一○七年九月五日) 三讀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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