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110.01.19 停止適用)》 一、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於 77 年 7 月 7 日以北市工 材字第 77183 號函頒訂及 93 年 11 月 9 日北市工材字第 09332522700 號 函、95 年 10 月 5 日北市工品字第 09532778500 號函修正,訂定之目的主 要為規範本局工程材料試驗室受理委託試驗作業流程。 二、經檢討法規及業務現況,本局試驗室為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已申請通過 TAF 認證,目前試驗室已依認證標準建置相關作業程序、工作 標準及品質手冊明定相關作業流程,依據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 業要點第 5 點:「本府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有 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廢止(停止適用):……5、 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 停止適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北市工品字第110300113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