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修正條文總說明(113.06.07 修正)》 一、本原則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實施並經八十三年三月九日、八十 三年八月十八日、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二年七月四日、一○六年八月一 日修正迄今。考量本市中山區大直街 94 巷建案於地下室開挖施工造成鄰房倒塌 之意外災害事件,鑒於工程災害常肇於基礎開挖工程及其地質安全評估不足,為 提高工程品質以確保公共安全,爰本次修正納入建築基地位於中山區北安段金泰 段為地質軟弱地區而必須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另就台北盆地之高度土 壤液化地區特別限制擋土形式;明定結構工程及大地工程專業審查人員資格並刪 除原過於寬鬆之大地工程專業審查人員資格;針對本市地質軟弱或疏鬆地區之審 查機制,考量特殊地質地區之地質安全評估與建築結構設計互制作用影響甚大應 併同於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時審查並特別針對地質檢核。 二、本次修正「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名稱修正為「臺 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共計八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一點:明定本原則立法意旨,以符法制體例。 (二)修正第二點: 1.本次修正納入預力或預鑄混凝土系統、建築物之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物耐 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建築物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九章、第十章採用隔震或被動消能 系統設計者為特殊結構建築物。 2.增加標示地質軟弱或疏鬆地區範圍圖資供查詢對照,及列入中山區北安段金 泰段地區為台北盆地地質軟弱地區,並就台北盆地之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 考量開挖擋土之於地質之合理適當性將地下開挖工法明確限制,另針對地下 開挖構造單層深度大或當層樓版高度有變化者多做考量,又為山坡地開發安 全而明定超過限制之擋土構造物規模應納入特殊結構建築物審查。 (三)修正第三點: 1.修正受理委託審查機關名稱。 2.明定建築結構工程及大地工程範疇審查人員資格。 3.增訂審查機關團體應造冊掌握審查人員並報都發局備查之審查人員名冊應註 明資料。 (四)修正第四點: 1.明定申請審查所需檢附之書圖文件以免檢附不全。 2.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之審理程序包含初步審查及審查完成程序在內, 並比照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須併同開發行為審查原則,故將語 句修正通順。 (五)修正第五點: 1.刪除大地工程相關科系之碩士學位過於寬鬆之大地工程專業審查人員資格。 2.因應本市地質軟弱或疏鬆地區內地質影響建築結構安全甚大,故修正為上開 地區之基地辦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時應至少有二名大地工程專業審查人員。 同時將審查機關之審查時間明確定義以避免誤解。 (六)修正第六點:參考相關公會意見,將審查費用繳納機制修正為逕向受委託審查 機關團體繳納。 (七)修正第七點:考量實務操作上,特殊結構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增加可能影響特殊 結構審查進度,爰於第二項增訂結構審查期限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 另增訂最終審查完成之全案審查期限。 (八)修正第八點:為符文體例結構,原條文第六點移至第八點。明定審查完成准予 通過之案件之後續辦理機制。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1-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12619070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3年6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新名稱: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