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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6-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住字第09932693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
  • 《臺北市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交換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99.06.11 修正) 》 本作業要點係本府於七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府宅三字第四七三六三號函訂頒,嗣分 別再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府宅三字第五七一九四號函、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府宅 三字第○九一一九四六一八○○號函、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府都住字第○九三一九○六 四三○○號函及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府都住字第○九五七八四○○一○○號函 4 度 修正。依內政部 99 年 04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2247 號令修正「國民住宅出 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增 訂申請承受國民住宅貸款者「本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且無 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且為查核是否有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情事,增訂「 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出具同意書,由國 民住宅主管機關查詢」,爰有修正申請資格、應附文件等之必要。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之 申請資格。(第 3 點) 二、應附申請證件增訂「新承受人(含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出具查核無 積欠國民住宅貸款同意書。」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逕向台北富邦銀行國宅公教 科、高雄銀行營業部及臺灣土地銀行總行查詢承受人有無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未清 償之相關資訊。(第 4 點) 三、因產權移轉申請種類包含「轉售、出典、贈與、交換」故為符合實際,原「新承 購人」酌作文字修正為「新承受人」。(第 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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