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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36179335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1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廢止總說明(113. 10.29 發布廢止)》 一、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於民國 88 年訂定,其目的係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及違建查報人力,設立專線電話受理 市民電話檢舉,以即報即查方式達到遏阻新違建之產生。嗣後,因應組織調整, 於 95 年更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再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修正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 查報作業程序」。 二、茲因本府就處理人民反映市政問題或陳情(檢舉)違章建築等案件,已訂有「 1999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服務實施計畫」、「臺北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及「臺 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並發布施行在案;另違章建 築勘查部分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等可資適用,是上開法規較原規範內 容更為完善,爰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5 點: 「本府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廢止(停止適用):......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者。5.其 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廢止「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 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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