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9.0 7.01 修正)》 為降低及導正解決因經濟狀況無法繳清違規罰鍰,致無法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而致生 惡性循環屢再無照駕駛違規之情形,於兼顧交通違規處罰及導正解決實務無照違規駕 駛,案經檢討增訂如違規人應繳罰鍰於辦理分期繳納並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 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另並增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受 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期間屆滿後,始得申請考驗登記。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8503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12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4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