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5.06.0 1 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後 ,業經二次修正。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增訂平面出版品相關違法裁罰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及增訂偵審階段在場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詢(訊)問之專業人士注意規定,以 利實務執行。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平面出版品相關違法裁罰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條文第六條 之一) 二、增訂偵審階段在場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詢(訊)問之專業人士注意規定。(修 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護字第1051460736號令修正發布第7、14條條文;增訂第6-1條條文;並自104年12月2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