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商)場攤(舖)位變更登記作業程序廢止總說明(107.07 .16 廢止)》 一、臺北市市場處為簡化公有傳統零售市(商)場攤(鋪)位變更登記流程,活絡市 場營運,經本府六十三年十月七日第二四○次首長會報核准「臺北市公有零售市 場攤位變更登記申請須知」。嗣本府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修正法規名稱為「臺北 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商)場攤(舖)位變更登記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 序),並於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修正條文。 二、經總統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制定公布「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後,本府於九十九年 三月三日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訂定「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 使用權轉讓辦法」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授權訂定「臺北 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三、有關訂定本作業程序係為規範本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商)場攤(鋪)位之變更登 記申請,加強輔導市(商)場之經營,法規位階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 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行政規則。因前揭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 辦法及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皆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授權訂定 發布,法規位階屬自治規則,已包含本作業程序關於各類公有傳統零售市(商) 場攤(鋪)位變更登記項目之相關規定在內。參照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 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爰廢止本作業程序。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市字第1076007008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