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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工利字第1123006426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3.16 修正)》 本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85)府工一字 第八五○六四七九五號函訂定,先後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九 十一年六月四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一○三年二月五日完成五次修正。現為因應 內政部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及內政部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修 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條次調整配合修正,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一一 年十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一一一○○一八一五三號函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 購法第一○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予以修正文字並更新附表,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一點後段: 本要點所欲規範除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外,亦包含該法第一○五條 緊急採購。為避免使人誤解本要點所定緊急搶修採購程序之範疇僅適用於限制性 招標,並循一般法制體例,本點應係規範立法目的,爰刪除本點後段「上述搶修 作業,以無法適時辦理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且有必要者為限。」文字。 二、修正第二點第一款: 本項係援引「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二條第一款」定義「災害」,為避免該規則 修法後將配合修正,徒耗修法行政成本,爰刪除「第二條第一款」文字。 三、修正第三點序文及第四款: (一)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一一一○○一八一 五三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 範例」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爰以修正文字並更新附表。 (二)上開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係依據「採購法」第一○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特別採 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訂定,未包含「採購法」 第一○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爰酌刪相關文字。 四、修正第四點:配合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調整條次。 五、修正第七點第三款第一目: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調 整引用條文之條次。 六、修正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依「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調 整引用條文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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