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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10-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北市警後字第1113079313號函修正第9~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修正總說明(111.11.07 修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訂頒實施,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及一零六 年九月二十日各修正一次。茲為減化公務車輛里程數登記作業及符合內政部警政署規 定,修正規定如下: 一、外勤單位業全面實施電子化登錄作業,刪除規定括弧備註。另本局公務車輛使用 管理規定之行政規則名稱係使用規定一詞,惟本款內文誤植為要點,爰一併修正 。(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款) 二、因應轄區幅員及為符合實際勤務需求,刪除「行車里程未達三十公里者,由後勤 業務或駐地主管核派;三十公里以上者,由主官或經授權人員核派」規定,修正 為行車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區域內由後勤業務單位主管核派。因公務必須使 用車輛,其行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或超越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以外,應事先 專案簽會後勤科裝備股,並經由主官或經授權人員核派。另配合臺北市政府機關 車輛管理系統上線,增訂公務車輛派遣使用線上申請等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 三、為減化員警使用公務車輛之車輛里程數登記作業,並參酌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 管理要點,刪除「按日填報行車紀錄」規定及增訂公務車輛須於加油時及每月最 後一日,登記里程數等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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