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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10-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後字第10639293100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修正說明(106.09.20 修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內政部警政署(以下 簡稱警政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訂頒實施,並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一次。 茲為減化員警個人保管之警用機車使用登記方式,並配合車輛管理手冊及勞動基準法 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駕駛及駕駛人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投保任意險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修正個人保管之警用機車使用登記之方式。(修正規定第九點) 四、修正公務車輛之核派權限。(規定第十點) 五、配合行政院修正車輛管理手冊,修正本要點原引用手冊之點次及相關內容。(修 正規定第十二點) 六、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勞工法定上班時間,刪除本要點所定駕駛值日留守之規定, 另增訂嚴禁酒後駕車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七、駕駛之獎懲,另立點次規範,並增列員警駕駛公務車輛違反規定時之懲處。(修 正規定第十四點) 八、配合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修正為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修正本要點原引法規名稱。 (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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