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41號令修正公布第1、5、6、7、9、11、15、16、18、22、23、25~27、31、32、36、41、43~46、47、48~52、53~55、60、62、63、63-1、72、73、90、92、93-1、96、98、104、106、108、111、113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5-1、23-1、46-1、47-1~47-3、55-1、88-1、90-1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九節節名;並刪除第8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112.06.09 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十次 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為完備總統、副總統選舉作業 規範,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透明 公開,遏止深度偽造影音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另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 並將本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修正為一致,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日。(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參照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之禁止規定,修正及增訂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六條、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七十 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 三、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增列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 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最近一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均可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修正條文第二 十二條) 六、增列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死亡時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七、延長發還保證金時間為「三十日」,因重複登記為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保證金不予發還。(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 八、增列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曾 犯前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曾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犯前開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而未執行;經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確定,尚未復權,以及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九、公報編印內容增列刊登各組候選人之「政見」,並刪除「住址」;增訂政見內容 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十、增列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禁止從事競選或罷免宣傳活動,各級機關首長或其 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者處以刑罰,機關並得追償所支費用。(修正條文第 四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 十一、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 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以及違反規定者之處罰,並授權中央選 舉委員會訂定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十二、增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 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 之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之完整紀錄,以及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 十三、增列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對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 聲音、影像,經向警察機關聲請鑑識具深度偽造情事者,應檢具鑑識資料請求 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依限停播、限 制瀏覽、移除、下架並留存相關資料義務,以及大眾傳播媒體違反該等義務之 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九十六條) 十四、增列未載明調查單位及主持人等要件之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 之選舉罷免資料,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 ,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並調降違反規定者之罰鍰額度。( 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六條) 十五、投、開票所管理員之公教人員比例須為三分之一以上;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 曾任公教人員及各投、開票所監察員之推薦方式;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支給工作費數額基準。(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 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 十六、修正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事,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十七、依本法規定當選之總統候選人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 告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為總統當選人,副總統視同缺位。(修正條文第六十三 條) 十八、增列選舉、罷免賭博罪之處罰,以及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本法第八十 四條「搓圓仔湯」之罪,經判刑確定,對其推薦之政黨連坐處罰規定。(修正 條文第八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八條) 十九、增列散播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 像犯選舉罷免誹謗罪之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九十條) 二十、修正提起當選無效及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起訴期間為六十日內。(修 正條文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八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