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89.07.05 修正)》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現行消防法中有關省政府主管業務部分應配 合修正。又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依現 行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均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發布之。惟因省(市)考量不同,致所訂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規定內 容頗有差異,影響義務消防組織整體運作,茲為統一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 辦法及配合政府層級精簡政策,省(市)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應由 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據以施行。爰擬具「消防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 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本法所定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部分予以 刪除。(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有關省政府成立火災鑑定委員會之規 定,並將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之組織,修正為由縣(市)政府定之。(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三、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統一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 勤辦法之內容,將現行所定由省(市)政府擬訂,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義勇消防 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 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