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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防類
消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85311號令修正公布第14、41條條文;增訂第14-1、41-1條條文
  •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0.05.04 修正)》 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迄今,期間曾於八十四 年八月十一日、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九十九 年五月九日、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歷經六次修正。有鑑於本(一百)年三月六日臺中 市哈克飲料店(PUB) 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九死十二傷之不幸火災案件,關於 明火表演殊有納入管理之必要,以加強公共安全之維護,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爰 修正本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施放天燈及室內明火表演等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修正條 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 二、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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