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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防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108269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11.12.12 修正)》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 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 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細則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修正條文第二條 ) 三、配合本法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修正,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優先使用書之使用時機、送達、通知及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 第十二條) 五、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已提升至本法第三十條第二 項規範,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增訂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之通訊傳播事業(以下簡稱被優先使用事業 )於接到優先使用書或受通知後,應依優先使用書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災害應變中心或各級政府於完成優先使用後,並應發給完成優先使用證明。(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七、增訂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優先使用事業納入救災資源資料庫。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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