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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防類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00820937號令修正發布第7、18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刪除第6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0.02.21 修正)》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其後曾於九 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一次。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九年八月四日 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及強化災害自主防救,爰檢討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條文第六條規定事項,於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已有規範,為免重複,爰予刪除 。 二、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修正為「中央災害防 救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增列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潛 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輔導設立 自主防救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四、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業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修正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且依本法相關條文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有關救災資源資 料庫之彙整及建檔管理,已非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之任務,爰配合修正。(修正 條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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