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6.01.18 修正)》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二 次修正。因災害防救法業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 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類別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整合強化國 內生物病原及輻射災害等防救機制,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修正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之定義,並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 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類別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公共事業類別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