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07.04.19 修正)》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三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因災害防救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列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並規定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會商該署後修正本細 則第二條,增列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