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傷亡慰問實施要點修正說明(111.04.08 修正)》 「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傷亡慰問實施要點」於 109 年 9 月 30 日臺北市政府兵役 局北市兵管字第 1093010735 號函訂定,本要點第四點之附表「臺北市義務役及替代 役役男住院慰問金申請表」備註二規定,住院慰問金之申請需於出院後 30 日內檢附 註明住院起迄日期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若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提出申請 。 惟查內政部 108 年 3 月 25 日台內役字第 1081060546 號令頒「替代役役男就醫 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二項補助作業程序 1 規定略以,國軍醫療院所以 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醫療費用,應由役男先行支付後,於 3 個月 內由權責單位協助役男檢附申請表及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送內政部役政署 審查核發補助。為落實照顧本市現役傷病住院役男,避免其延誤申請時間,傷病住院 慰問金申請期限修正為 3 個月;次查內政部 110 年 5 月 14 日台內役第 11010 60645 字號函修正「替代役役男死亡傷病及其家庭災害慰勞實施規定」第五點,同一 事故之慰勞金發給,以核定一種及發放一次為限,擬依實務作業增列慰問金之發給, 以同一病名核發 1次為限。 綜上,為維護役男權益,爰修正本要點第四點之附表「臺北市義務役及替代役役男住 院慰問金申請表」備註二,俾與中央法規一致。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11)北市兵管字第1113003736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