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5.28 修正)》 一、本府為利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市有財產管理作業有統一規範,於六十一年九月八 日發布「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俾各機關學校辦理市有財產管理作業有所 依循。嗣經九十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為「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最近一次修正,係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配合臺北 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及部分機關更名改隸,修正第七條條文。 二、現因內政部自一○六年一月一日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及本府一○六年一月十 六日召開「一○六年度府層級任務編組檢討審議會議」決議,將本府市有財產審 議委員會調整為機關層級任務編組;又依本市議會審議一○六年度本市地方總預 算案審議意見摘錄甲、綜合決議七:「……現行市有土地之交換或讓售以公告現 值計價與市場真實交易情形有明顯落差,市政府應檢討評估何種價值之計算才是 對臺北市最有利之方案。」另考量部分條文援引之法令已修正或廢止,及承租私 有房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非屬市有財產管理範疇,爰擬具本自治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自治條例共計一百十四條,本次修正十一條、刪除六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刪除有關地目之規定,並依本府業務分工,修正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修 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修改為機關層級之任務編組並修正該委員會之審議事 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有關市有財產之列帳及報表報送份數等係屬業務執行之作業細節,本府已訂有 相關規定供各機關遵循辦理,爰刪除細節性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現行條文援引之部分法令名詞或規定業已修正或廢止,爰配合修正,以符實際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一條、 第九十六條) (五)刪除有關承租私有房地等非屬市有財產管理範疇之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四 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 (六)修正市有房地交換價格,應參考市價查估,並以雙方總值相等為原則,如總值 不等時,補收或補付其差額。但與其他公有不動產辦理交換者,以行政院核定 交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 (七)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 四、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六次會議(一○八年五月八日) 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府法綜字第一○八六○一八四九 一號令公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1001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8491號令修正公布第3、7、8、13、38、71、74、75、81、82、96條條文;並刪除第四章第三節節名及第43~4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