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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09631195300號函修正發布修正第4、21、25、26、29、31、33、36、38、98、99點條文,刪除原100、106點條文,以下僅點次遞改,條文內文不變;並自即日起實施
  •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96.06.28 修正)》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修正案,計修訂 11 點、刪除 2 點,茲分述如下 : 一、依現行支付作業「以電連存帳為主,簽開支票為輔」之原則,第 4 點增列第 2 項統一規範「各機關費款交付應以存帳方式為之,惟如有特殊情形得於付款憑單 敘明理由,改採簽開市庫支票方式辦理之」,並刪除本程序第 21 點第 3 項類 似規範,以求規定明確及簡化條文。 二、因應各機關保管款 95 年 9 月 1 日納入集中支付,及存管保管款之市庫收入 科目代號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增加可匯款功能,修訂第 98 點、第 99 點規 定。 三、配合支用機關實務需要及提升行政效率,第 38 點增列「或機關首長」字樣。 四、因應實務作業第 25、29 點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第 100、106 點。 五、為使條文更臻明確,第 26、31、33、36 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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