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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支字第101314714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臺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第三十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01.11.21 修正)》 為加強內部控制機制,減少市庫出納管理風險,縮短未兌付市庫支票繳庫期程,以維 護市庫存款安全,爰將發票期逾五年之未兌付市庫支票辦理解繳市庫作業,修正為發 票期逾三年之未兌付市庫支票辦理解繳市庫作業(修正條文第三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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