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2.03.22 修正)》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九十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依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菸品定義 ,將「代用品」文字修正為「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爰配合刪除本細則第二 條第二項之「及加工製品」文字,及修正本細則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之規定,俾與菸 害防制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一致。